员工之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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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事项”的相关知识普及

员工之窗 2018-02-09 15:33:00
一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期限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)的规定:“ 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。
即:2017年度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年度自行申报期限截止2018年3月31日。
二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
1.在中国境内有任职、受雇单位的,向任职、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;
2.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、受雇单位的,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。
三、年所得12万元以上员工办理个税自行申报的义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规定,个人所得税,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,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。
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规定,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:
1.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;
2.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;
3.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;
4.取得应税所得,没有扣缴义务人的;
5.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即:任职单位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,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具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。个人可以委托任职单位代理申报,但是任职单位没有代为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的法定义务。
四、“年所得12万元以上”中的“年所得”,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达到12万元。
(一)工资、薪金所得
1. 工资、薪金所得是指: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
2.工资、薪金所得具体是指:未扣除“减除费用”(每月3500元)及“附加减除费用”(每月1300元)的收入额。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、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(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),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“五险一金”以及独生子女补贴、托儿补助费、差旅费津贴、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、薪金性质的补贴、津贴后的余额。
(二)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
(三)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
(四)劳务报酬所得
1. 劳务报酬所得是指: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2. 具体是指:未减除法定费用(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%)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。
(五)稿酬所得
1. 稿酬所得是指: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。
2. 具体是指:未减除法定费用(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%)的收入额。
(六)特许权使用费所得
(七)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
(八)财产租赁所得
1. 财产租赁所得是指:个人出租建筑物、土地使用权、机器设备、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。
2. 具体是指:未减除法定费用(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%)、修缮费用(每月不超过800元)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。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,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。
(九)财产转让所得
(十)偶然所得
(十一)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。